綿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綿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綿府發〔2020〕2 號
科技城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各部門:
? ? ? ? 《綿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市七屆政府第 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認真貫徹執行。綿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綿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綿府函〔2014〕124 號)廢止。
綿陽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 月 6 日
綿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引導和激勵各類組織提升質量水平,激發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活力,示范帶動各領域高質量發展,增強中國科技城競爭力和影響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規,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綿陽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綿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綿陽市行政區域內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市處于領先地位,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顯著貢獻,在全市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組織。
第三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自愿申請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市政府質量獎包括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等次,原則上每兩年評審一屆,每屆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 2 家,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 5 家。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選、表揚、監督和管理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為確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在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市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兼任評委會主任,市政府聯系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評委會副主任,成員由質量強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評委會下設評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評審辦主任。
第七條?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開展,研究決定評審活動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等工作規范;
(三)指導評審辦日常工作,監督評審辦和評審組工作;
(四)審核擬授獎組織,并提請市政府審批。
第八條?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修)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等工作規范;
(二)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
(三)審查申報組織資格,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四)組建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進行評審,指導、監督評審組工作;
(五)向評委會報告評審結果,提出擬授獎組織名單,受評委會委托向社會公示;
(六)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
(七)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八)承辦評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評審組由 3—5 名評審員組成,實行評審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申報組織資料,提出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實施現場評審;
(三)向評審辦提交評審結果,提出推薦擬授獎組織名單。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由行業主管部門、協會或專業技術機構推薦的行業專家參與評審。評審員和行業專家的有關管理工作規范另行制定。
第十條?評審辦可將評審事務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委托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實施,并對評審活動實施有效監督。評審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成評審組進行專業評審,對其工作的規范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評審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科研或者專業技術服務的法人組織;
(二)具備相適應的資格能力及相關領域業務經歷;
(三)具備滿足質量獎評審要求的人力資源。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綿陽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 3 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符合國家產業導向、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其中,營利性組織近 3 年主要經濟效益指標居市內同行業前列;非營利性組織社會貢獻突出,并獲業務主管(指導)部門或登記管理部門推薦;
(三)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在質量水平、技術和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在全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
(四)實現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創新,并具有推廣價值;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一)近 3 年有質量、安全、環保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群體性事件的;
(二)近 3 年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的,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的;
(三)近 3 年參加政府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四)近 3 年有偷稅漏稅行為的;
(五)近 3 年有拖欠職工工資行為的;
(六)近 3 年有被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
(七)近 3 年內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失信被執行人等其他符合聯合懲戒的失信行為的;
(八)近 3 年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三條?積極鼓勵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行業的組織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十四條?已經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可以在獲獎 5年后,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但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已經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五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以國家標準 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主要依據,結合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經濟與社會效益等內容作為評審標準。評審標準根據實踐發展適時調整修訂。
第十六條?評審標準總分為 1200 分,獲獎組織評審得分不得低于 600 分(含 600 分),若當年所有申報組織未能達到最低得分的,該獎項空缺。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發布通知。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報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由評審辦發布申報通知或公告,并在網站媒體等政府公眾平臺向社會發布。
第十八條?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可自愿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經所在地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步審查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審辦,其中,非營利性組織應當同時獲得市級業務主管(指導)部門或登記管理部門推薦意見。申報材料有關要求由評審辦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資格審查。評審辦會同相關市級主管部門對申報組織的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資料審查。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遵循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形成書面報告,并由被評審組織簽字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并提出建議授獎組織名單。
第二十二條?評委會審議。評審辦匯總評審組的建議后,將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委會審議。經評委會審議后,確定推薦授獎組織名單。
第二十三條?社會公示。評委會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及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對推薦授獎組織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對反映的問題,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報告,提交評委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審批通報。評委會對推薦授獎組織進行公示后,確定擬授獎組織名單,經市政府審定后,以市政府名義發文通報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表揚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首次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市政府頒發獎牌、證書,并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對再次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市政府頒發獎牌和證書,不再進行資金獎勵。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質量獎獎金主要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獲獎組織可在對外宣傳中使用獲獎名稱,但必須標明獲獎年度,并不得在包裝、裝潢上標注獲獎名稱。
第二十八條?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獲獎組織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優先推薦申報省級以上質量獎項。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獲獎組織應當持續學習應用先進質量理論、方法,并不斷創新,追求卓越績效。
第三十條?市政府質量獎實行動態管理。獲獎組織在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經核實后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一)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
(二)發生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較大事故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各級各部門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有重大投訴,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凡被撤銷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不得在對外宣傳中使用已被撤銷的獲獎名稱,5 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獲獎組織的日常監管,及時了解其生產經營、質量管理等情況,發現本辦法第三十條所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評審辦報告。
第三十二條?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 2020 年 2 月 6 日起施行。